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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5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不罚〔2025〕5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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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5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泽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55658063X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6

我局于2025818日接到投诉反映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有一铁矿石堆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831日进行现场检查,位于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铁矿石转运场地,现场堆存有铁矿石并配套建有彩钢棚。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转运场地由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转运铁矿石,运输线路主要是从桃花铁矿开始,沿S105省道到潘家沟厂房处,从潘家沟沿码头专用道路到码头。经调查,该公司在整个铁矿石集运过程中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扰民引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91日对候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91日候某某提供的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99日对董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831日董泽林提供的铁矿石购销合同复印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2025831日董泽林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泽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16日向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1020日,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公司深刻认识到,在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配套环保设施的行为属环境违法行为。我司将切实加强环保法律学习,完善内部环保管理流程,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二是公司涉事铁矿石转运场地主要用于中转运输,实际转运量较小,且在运营期间严格落实车辆分批覆盖、作业区定时洒水抑尘、车辆低速通行降噪等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未对饮用水源、农田等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敏感区域造成破坏及较大的影响;三是积极配合整改,落实整改措施,从整改要求下达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场地进行清理;四是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相关规定,我司的情形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条件;五是我司近年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存在问题,从助企纾困和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角度,望贵局给予一次机会,对我司进行免予处罚,本次关停整改后,企业完全失去了收入来源,若因本次行政处罚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导致员工失业,影响其家庭生计。

202511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位于紫鹅村三社铁矿石堆场处铁块铁矿石已完成转移,未堆放铁矿石,该地彩钢棚已拆除。

我局认为: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鉴于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停止铁矿石转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次违法。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八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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