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3号
当事人姓名:陈崑
身份证号码:5122**********0032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号*单元*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非法搭建一彩钢棚用于铁矿石转运,造成环境污染。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检查时发现:现场建有一彩钢棚,占地约2000平方,棚内堆存有2000吨左右的铁矿石,配套建有喷淋设施,分筛设备两套,浇筑有仓储间,污水收集设施1套,装载机1台。经调查,该铁矿石转运场由陈崑投资建设,主要用于堆存、分筛、转运铁矿石,2025年4月开始建设,于同年5月建成,建成后收取场地使用费;该铁矿石转运场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该铁矿石转运场侵占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8月29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29日张某某提供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租地协议复印件;
4、2025年9月9日对董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0日对陈崑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0日陈崑提供彩钢棚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7、2025年9月8日陈崑提供的厂房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证据1-7证明铁矿石转运场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堆积铁矿石情况属实,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属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8证明该铁矿石转运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2025年9月8日陈崑提供的陈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陈崑。
10、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供的彩钢棚库房位于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示意图。
证据10证明位于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的铁矿石转运场侵占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陈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陈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陈崑于2025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个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系本地在册低保户,收入仅靠低保金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无力承担处罚费用。二是高度重视整改,立即停止作业,已着手开展生产彩钢棚拆除工作。三是属于初次违法,已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铁矿石转运场进行复查时,现场彩钢棚已完全拆除,无生产作业痕迹。
我局认为:陈崑建设的铁矿石转运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鉴于陈崑主动拆除铁矿石转运场彩钢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陈崑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崑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应当引以为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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