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刘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04177C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石柱坪8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线索,2025年11月20日至21日我局执法人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TN在线监测设备正开展验收相关工作,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废水排放口总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11月28日对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28日黎某某提供的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11月28日黎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节选复印件;
5、2025年11月28日王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县高唐污水处理厂技改扩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厂巡检记录表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巫山高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废水排放口总氮进行手工监测。
6、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安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证据4、6-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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