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PLF74N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2社(蔡仕明处)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接群众反映,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场排放粪水污染水体。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调查发现:1、该公司粪污处理流程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曝气池渣液未分离;收集池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还田;示范圈排污不规范,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曝气池。2、私设管道和闸阀,私设收集池至发酵池管道;发酵池进入曝气池处有管道与还田管网直接连通,并设有两处闸阀;废弃曝气池处有管道使发酵后粪水未经曝气池直接用于还田。3、粪污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及时。排入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闸阀已坏未及时修理,发酵池与还田管网连接处闸阀和排入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闸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4、方某某农田处有两根蓝色20管道闸阀已坏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理,闸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10月14日该农田处有粪污排放痕迹,通过山坡直接进入河道水体。5、章某某农田处有一黑色50管道被锯断一个多月,公司未进行处理,导致10月14日当天粪污通过农田进入下边沟渠进入河道水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10月14日当天该公司操作人员向发酵池注入粪液时,发酵池与还田管网连接处闸阀未关闭,杨林村6组还田管网总闸阀未关闭,方某某农田处两根管网未关闭,章某某农田处主管道锯断后未处理处于开启状态,致使发酵池运行时粪液未流入曝气池直接通过6组还田管网排入外环境进入河道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勘查图;
2、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勘查图;
3、2025年10月15日对候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15日候某某提供的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10月17日对方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0月17日方某某提供的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0月17日对颜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0月17日颜某某提供的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0月16日、10月20日对向明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10月16日向明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1〕5号)复印件;
11、2025年10月20日向明提供的《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48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
12、2025年10月16日对廖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5年10月16日廖某某提供的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2025年10月20日对袁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5年10月20日袁某提供的袁某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5证明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6、2025年10月16日向明提供的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向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7、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16-1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巫山县明月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不得向外排放污水,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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