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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5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9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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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9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39LP2J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16号附1号(乐和佳园1号楼)

我局于2025710日接重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告反映巫山县楚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对周边开展排查工作。

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脆李特色产业园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1组(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CY1-2-11地块),20257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脆李特色产业园(脆李酒厂)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下方楚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脆李特色产业园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日处理量300m³,现实际日处理量为800m³左右。我局于2025724日委托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脆李酒厂厂区污水处理站排口出水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54号)监测结果显示,监测期间脆李酒厂厂区污水处理站排口所测指标化学需氧量为798 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7MAABYXW20B001U)排放许可限值(400 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7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2、《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54号)及送达回证;

32025822日对谭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86日谭某某提供的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822日对张伦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86日张伦军提供的张伦军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重庆巫山脆李特色产业园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37MAABYXW20B001U)节选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211号)复印件、关于脆李特色产业园运营主体的说明;

9202586日谭某某提供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102025822日对陶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822日陶某提供的陶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脆李特色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调试的说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李遇酒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药耗巡视记录节选。

证据1-11证明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脆李特色产业园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2202586日、924日谭某某提供的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关于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的说明。

证据812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8日向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9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认可监测结果,超标系偶发性过失,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水未超标;二是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超标因事发期原料处理量激增,为减少果农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产生污水增多,导致污水处理站超负荷运行;三是自检查指出问题后公司已第一时间整改,开展系统排查、优化工艺、设备升级,目前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四是脆李特色产业园为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县域数百户果农增收,有效解决农产品滞销难题,助力地方发展,高额罚款将影响产业园正常运转,进而影响民生保障;五是公司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综上,恳请对公司此次行为免予处罚。

2025102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脆李特色产业园未生产,无生产废水产生。

我局认为: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脆李特色产业园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于0.2倍且污水排放量大于0.1吨,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鉴于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优化工艺、升级设备,目前已停止生产,其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的出水经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至外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李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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