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6号
当事人姓名:谢命军
单位及职务: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6527**********0438
住址: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东进路*号*幢*楼*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接到投诉反映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附近无资质开展船舶拆解。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拆解场有一艘船舶经挖机剪刀拆解近三分之二,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正使用挖机剪刀对船舶剩余机舱部分进行拆解,堆放场区堆放有大量拆解船舶铁块,部分油污渗入拆解场地土壤及流入水系。经核实,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左右开始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船舶拆解项目,该船舶拆解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左右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谢命军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10月13日对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
4、2025年10月13日向某某提供的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10月14日对谢命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拆解)实施具体方案复印件、关于研究巫山县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相关事宜会议的纪要复印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2025年10月13日向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年10月14日谢命军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命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企业生产能力及适检条件证书复印件、船舶维修企业修理能力证书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谢命军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完成自主验收前船舶拆解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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