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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4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改〔2025〕15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5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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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5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命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61998097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一社

我局于2025109日接到投诉反映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附近无资质开展船舶拆解。2025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拆解场有一艘船舶经挖机剪刀拆解近三分之二,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正使用挖机剪刀对船舶剩余机舱部分进行拆解。经核实,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25920日左右开始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船舶拆解项目,该船舶拆解项目于2025930日左右投入使用,项目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0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1013日对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

420251013日向某某提供的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1014日对谢命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1014日谢命军提供的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拆解)实施具体方案复印件、关于研究巫山县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相关事宜会议的纪要。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榨屋梁子滑坡治理点处建设的船舶拆解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20251013日向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1014日谢命军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命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企业生产能力及适检条件证书复印件、船舶维修企业修理能力证书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巫山县吉兴船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及生产,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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