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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4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7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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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7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云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DQ8GWU01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4991022-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715日对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一组,现场建有一弃土场,现场堆放弃土弃渣约20000方。经调查,该弃土场于202411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底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该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7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716日对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716日黄某某提供的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716日对谭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716日谭某某提供的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2025717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717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任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灰岩矿附属设施土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文件;

920257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及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1020257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三工区弃土场工程量清单复印件;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11证明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内弃土场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2、巫山县林业局出具的弃土场点位核准图。

证据12证明上述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属实。

132025716日黄某某提供的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阎云瑾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5日向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58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弃土场已停用,现场正进行复绿工作,其余裸露部分采用防尘网覆盖。

我局认为: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有关规定,对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1、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取4;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因子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情况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叁拾捌元(小写:7523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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