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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4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改〔2025〕14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4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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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4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泽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55658063X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6

2025818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有一铁矿石堆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831日进行现场检查,位于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铁矿石转运场地,现场堆存有铁矿石并配套建有彩钢棚。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转运场地由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转运铁矿石,运输线路主要是从桃花铁矿开始,沿S105省道到潘家沟厂房处,从潘家沟沿码头专用道路到码头。经调查,该公司在整个铁矿石集运过程中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扰民引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8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91日对侯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91日侯某某提供的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99日对董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831日董泽林提供的铁矿石购销合同复印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2025831日董泽林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泽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巫山县林雨琼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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