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9号
当事人姓名:陈崑
身份证号码:5122**********0032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号*单元*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处非法搭建一彩钢棚用于铁矿石转运,造成环境污染。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检查时发现:现场建有一彩钢棚,占地约2000平方,棚内堆存有2000吨左右的铁矿石,配套建有喷淋设施,分筛设备两套,浇筑有仓储间,污水收集设施1套,装载机1台。经调查,该铁矿石转运场由陈崑投资建设,主要用于堆存、分筛、转运铁矿石,2025年4月开始建设,于同年5月建成,建成后收取场地使用费;该铁矿石转运场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该铁矿石转运场侵占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8月29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29日张某某提供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租地协议复印件;
4、2025年9月9日对董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0日对陈崑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0日陈崑提供彩钢棚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7、2025年9月8日陈崑提供的厂房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证据1-7证明铁矿石转运场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堆积铁矿石情况属实,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属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8证明该铁矿石转运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2025年9月8日陈崑提供的陈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陈崑。
10、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供的彩钢棚库房位于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示意图。
证据10证明位于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三社潘家沟的铁矿石转运场侵占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陈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使用铁矿石转运场,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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