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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3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不罚〔2025〕2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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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2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俊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1PRNY3R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龙雾村1032

2025427日接12345转办群众投诉反映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疑似偷排工业废水到厂区下方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查。

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巫山县双龙镇龙雾村10组,20254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外约10米处发现有多处污水渗漏点位,渗漏污水流量较大,由山沟排入下方山林。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渗漏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外墙10米渗水处所测指标氨氮为24.50 mg/L、化学需氧量为107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氨氮超标0.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1倍,其余指标满足该标准限值。2025428日、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漏污水开展溯源排查,结合企业自排查情况确定此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生活污水管网破损造成生活污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4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428日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428日、2025430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428日、20254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6、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厂区生活污水管道排查情况的说明;

7、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23号)及送达回证;

82025428日张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

92025428日张某提供的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

证据1-9证明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02025428日张某某提供的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俊贤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428日张某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716日向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717日,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述称:一是发现污水渗漏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拦截厂区外渗漏污水并将其抽至厂区事故水池,防止污水继续外流;二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渗漏点排查,配合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排查生产废水池,自主开挖管道排查和借助专业设备检测锁定泄漏点,泄漏原因为厂区北侧地基沉降导致地下生活管道变形、接口脱落,后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阻断生活污水继续泄漏;三是进一步积极开展渗漏点治理工作,进行管道暗改明改造,59日完成破损管道更换并试水正常;四是召开公司会议要求员工加强公司周边环境管理,开展环境巡查;五是垃圾处理厂经营困难,目前处于垫资运行状态,处罚将给公司带来巨大冲击,难以持续运行。综上希望贵单位考虑此次生活污水泄漏时间为我公司初次违法,主要原因为地基下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污水管道变形破裂,事件发生后及时处理整改,对我公司此次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2025731日复查时,企业生活污水管网已整改完毕,厂区北侧边坡及周边无污水渗漏痕迹,前期渗漏痕迹完成清理,厂区生产设施及周边管网巡查记录完善。

我局认为: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裂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事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现已对管道进行整改,且系初次违法。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境安全管理,确保废水严格落实环评要求不外排。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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