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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3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5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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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5

当事人名称: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DT863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果园路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7日我局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交“8.10污染环境案”线索,经公安前期调查发现,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219日、2025220日对收废机油个人卢某和参与废机油运输交易个人黄某进行调查询问,初步核实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行为。

20253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前来接受调查。2025411日经调查核实,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运营期间,中途停靠巫山港时将船舶上产生的废机油(HW08)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卢某,黄某利用自用船舶将“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船上废机油转运至卢某的厢式货车。根据相关笔录及交易记录,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累计将约6120公斤废机油卖给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个人,累计收入16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411日、2025512日对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22025512日李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资料;

3、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2025411日李某某提供的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411日、2025521日对淡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62025521日淡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5411日淡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微信资料及交易记录、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淡某某的《询问笔录》;

8202559日对杜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59日杜某某提供的杜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杜某某、候某某的《询问笔录》;

112025521日对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5521日王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520日对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142025520日周某提供的周某微信资料及交易记录、周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220日对黄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6、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黄某的《询问笔录》、黄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172025220日黄某提供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

182025219日对卢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9、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卢某的《讯问笔录》、卢某微信交易记录;

202025219日卢某提供的卢某身份证复印件;

21、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

232025512日李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周某劳动协议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将废机油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个人从事收集、贮存情况属实,期间累计收入16100元。

24、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协议复印件;

25、船舶废机油(皇家星光、皇家盛世)转移记录;

262025411日李某某提供的废机油处理要求微信截图;

证据24-26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知晓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要严格管理。

272025411日李某某提供的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健身份证复印件;

282025512日李某某提供的皇家盛世、皇家星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据27-28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

29、委托处理物品函、委托处理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4121650020052659620250220500200039646)。

证据29证明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2024810日现场检查时查获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售卖给卢某的废机油得到妥善处理。

30、李某某提供的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电话通知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前来接受调查通话记录、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巫山环调询通〔2025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30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未按《调查询问通知书》(巫山环调询通〔20251号)要求前来接受调查。

31、重庆市巫山县凌瑞废旧物资回收站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处置费用。

证据31作为参照用于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售卖的6120公斤废机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

3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证据32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将废机油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从事收集、贮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619日向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623日,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7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述称:一是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与有资质单位签订有废机油处置协议,废机油交给了签订处置协议的公司,在船舶日常运行过程中做到了合法合规处置废机油;二是制定有防污管理规定,对公司员工开展危险废物依法培训并告知要求依法处理,履行了管理职责;三是船舶运行过程中废机油产生量大,个别员工联合临时工倒卖收集的废机油具有迷惑性,公司未能察觉,导致被倒卖废机油积少成多;四是调查得到的倒卖废机油数量不具有客观性;五是公司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任何倒卖废机油的故意,也未收到卖废机油所得价款。综上所述,违法主体是私下倒卖废机油的人员,不是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告知书中认定违法主体为我公司主体错误,不应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认为:

1、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属实。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陈述的履行签订废机油处置协议、制定防污管理规定、开展员工培训事项不能说明你公司对船舶运行日常产生的废机油尽到了监管职责;员工联合临时工倒卖废机油对公司监管具有迷惑性仅表明公司存在监管难度,但不能作为监管缺位的借口;售卖废机油给个人收入情况有多方交易记录相互印证,违法事实有笔录、长航公安检查记录检查照片等客观证据材料为凭证,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因监督管理废机油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公司大量废机油被轮机部售卖给个人,公司未从中获利仅表明你公司无主观故意将废机油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从事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你公司废机油未依法处理,公司轮机部售卖废机油获得收入情况属实,你公司陈述的无倒卖废机油的故意我局予以采纳。

2、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情节,结合听证会陈述内容,对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予以重新取值。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不足10吨,裁量等级取1;2、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2;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壹佰元,合计陆拾伍万陆仟壹佰元整(小写:656100元)。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的,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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