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云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DQ8GWU01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499号10幢22-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一组,现场建有一弃土场,现场堆放弃土弃渣约20000方。经调查,该弃土场于2024年11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底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该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7月16日对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7月16日对谭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7月16日谭某某提供的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2025年7月17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7月17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任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灰岩矿附属设施土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文件;
9、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及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10、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三工区弃土场工程量清单复印件;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11证明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内弃土场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2、巫山县林业局出具的弃土场点位核准图。
证据12证明上述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属实。
13、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阎云瑾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及生产,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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