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6号
当事人姓名:阎云瑾(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00237********6756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号*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巫山县三溪乡田家村一组,现场建有一弃土场,现场堆放弃土弃渣约20000方。经调查,该弃土场于2024年11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底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自主验收。同时该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阎云瑾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5年7月16日对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7月16日对谭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7月16日谭某某提供的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2025年7月17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7月17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任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灰岩矿附属设施土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文件;
9、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及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10、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三工区弃土场工程量清单复印件;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
证据1-11证明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四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工业广场、长距离运输廊道及矿山工程项目临时工程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2、巫山县林业局出具的弃土场点位核准图。
证据12证明上述弃土场侵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及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属实。
13、2025年7月16日黄某某提供的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阎云瑾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阎云瑾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重庆鑫聚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你单位尽快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完成自主验收前弃土场禁止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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