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俊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1PRNY3R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龙雾村10组32号
2025年4月27日接12345转办群众投诉反映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疑似偷排工业废水到厂区下方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查。
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巫山县双龙镇龙雾村10组,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外约10米处发现有多处污水渗漏点位,渗漏污水流量较大,由山沟排入下方山林。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渗漏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外墙10米渗水处所测指标氨氮为24.50 mg/L、化学需氧量为107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氨氮超标0.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1倍,其余指标满足该标准限值。2025年4月28日、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漏污水开展溯源排查,结合企业自排查情况确定此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生活污水管网破损造成生活污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28日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30日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6、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厂区生活污水管道排查情况的说明;
7、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第23号)及送达回证;
8、2025年4月28日张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
9、2025年4月28日张某提供的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
证据1-9证明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0、2025年4月28日张某某提供的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俊贤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4月28日张某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禁通过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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