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永平快修店
经营者:李永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P1R719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144、14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月7日我局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交“8.10污染环境案”线索,经公安前期调查发现,巫山县永平快修店涉嫌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永平快修店经营者李永平开展调查,该快修店从事汽车维修等活动,在给汽车保养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经核实,巫山县永平快修店经营者李永平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确实存在将废机油(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收集、贮存的情况,2023年一共卖了600多公斤废机油,收入1920元;2024年一共卖了650公斤左右的废机油,收入2300元,累计将约1250公斤废机油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期间累计收入42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李永平提供的巫山县永平快修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李永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永平快修店。
2、2025年3月4日对李永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19日对收废机油者卢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19日卢某提供的卢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3月4日李永平提供的李永平与卢某交易记录。
6、卢某微信转账记录;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
8、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送问题线索函及移送说明。
证据2-8证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期间累计收入4220元。
9、2025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产生废机油情况属实。
10、2025年5月19日重庆市某某废旧物资回收站王某某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处置费用(参照)。
证据10作为废机油处置费用参照重庆市某某废旧物资回收站与重庆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议定的价格进行取值。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11证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17日先后向巫山县永平快修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2-1号),均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积极整改,对快修店内危险废物暂存间采取了密封、防渗等措施,张贴、完善标识标牌,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收存、处置协议并在环保局备案;二是汽修店系个体维修工经营,产生废机油少,未造成过环境污染,已停止出售废机油给个人行为;三是之前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四是被没收违法所得无异议,但希望贵单位能综合考量对维修店此次行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永平快修店进行复查,巫山县永平快修店陈述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已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为个体经营户,将废机油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总量较少,未发现污染情况,且积极整改落实整改要求,此次系初次违法。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永平快修店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20元。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应当引以为戒,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二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巫山县永平快修店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将废机油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总量较少,未发现污染情况。我局决定对巫山县永平快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贰拾元(小写:4220元)。
没收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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