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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2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3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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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3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弋大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894798X7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两心四馆负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417日我局接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移交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占用风景名胜区线索。

2025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江社区一社三峡龙脊公园停车场进行核实。现场检查时,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已建设完成,现场建有钢结构房屋一层,对停车场邻崖两层建筑进行翻新改建。经核实,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位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段)内,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未取得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审核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523日吴某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弋大祥身份证复印件;

22025523日吴某某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500237-04-01-974865)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50023700000029)复印件、巫山县龙江片区乡村振兴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节选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20255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523日对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523日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523日吴某某提供的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扩建前原址状况图片、巫山江村游客中心装配式建筑报价表复印件、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5610日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提供的三峡龙脊游客服务中心建设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段)内的证明;

8授权委托书;

92025523日陈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9证明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证据10证明此前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617日向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二、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取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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