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DT863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果园路8号
2025年1月7日我局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交“8.10污染环境案”线索,经公安前期调查发现,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0日对收废机油个人卢某和参与废机油运输交易个人黄某进行调查询问,初步核实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行为。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前来接受调查。2025年4月11日经调查核实,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运营期间,中途停靠巫山港时将船舶上产生的废机油(HW08)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卢某,黄某利用自用船舶将“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船上废机油转运至卢某的厢式货车。根据相关笔录及交易记录,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累计将约6120公斤废机油卖给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个人,累计收入16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1日李某某提供的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健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5月12日李某某提供的皇家盛世、皇家星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
3、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2025年4月11日李某某提供的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12日对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6、2025年5月12日李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资料;
7、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21日对淡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8、2025年5月21日淡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9、2025年4月11日淡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微信资料及交易记录、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淡某某的《询问笔录》;
11、2025年5月9日对杜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5年5月9日杜某某提供的杜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3、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杜某某、候某某的《询问笔录》;
14、2025年5月21日对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5年5月21日王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6、2025年5月20日对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17、2025年5月20日周某提供的周某微信资料及交易记录、周某身份证复印件;
18、2025年2月20日对黄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9、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黄某的《询问笔录》、黄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0、2025年2月20日黄某提供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
21、2025年2月19日对卢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22、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对卢某的《讯问笔录》、卢某微信交易记录;
23、2025年2月19日卢某提供的卢某身份证复印件;
24、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2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
证据3-25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旗下“皇家盛世”和“皇家星光”两艘船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将废机油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卢某个人从事收集、贮存情况属实,期间累计收入16100元。
26、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协议复印件;
27、船舶废机油(皇家星光、皇家盛世)转移记录;
28、2025年4月11日李某某提供的废机油处理要求微信截图;
29、2025年5月12日李某某提供的淡某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周某劳动协议复印件。
证据26-29证明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知晓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要严格管理。
30、委托处理物品函、委托处理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41216500200526596、20250220500200039646)。
证据30证明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2024年8月10日现场检查时查获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售卖给卢某的废机油得到妥善处理。
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将废机油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从事收集、贮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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