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
负责人:黄勇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E3ET9329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红石梁15号(巫山县环境监测站6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24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官渡污水处理厂于2025年5月23日晚疑似直排厂区泥污水至官渡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查。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巫山县官渡污水处理厂位于巫山县官渡镇官渡村1组,2025年5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周围地面及厂区外连接的雨水沟被冲洗,但仍有部分排放泥水痕迹。经核查,2025年5月23日晚,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的含泥污水因不正常操作致使溢流至厂区地面,溢流的含泥污水后经厂区雨水排放口排入官渡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7日吴某某提供的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5月29日黄勇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勇胜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官渡镇污水处理厂(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7MAE3ET9329051U)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节选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
3、2025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30日对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5月27日、2025年5月30日对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5月29日对黄勇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28日对投诉人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5月28日粟某提供的排含泥污水时的图片、视频;
9、2025年5月30日吴某某提供的巫山县官渡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官渡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综合管网图、总平面布置图;
10、官渡镇污水处理厂勘察图;
11、2025年5月30日吴某某、周某某提供的生产日志节选复印件;
12、2025年5月30日周某某提供的污泥转运记录节选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
14、2025年5月26日周某某提供的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年5月27日吴某某提供的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6、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第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3-16证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向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官渡污水处理厂进行复查,发现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对官渡镇污水处理厂增设污泥浓缩池应急排放管道、封堵厂区雨水沟排放口、加高厂区1号检查井措施防止污水溢流直排外环境,雨水口连接雨水沟处未排污水。
我局认为: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官渡镇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调查过程情况及企业直排含泥污水情况,对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予以重新取值,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裁量等级取1;2、排污情况裁量因子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裁量等级取-1;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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