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E3ET9329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红石梁15号(巫山县环境监测站6楼)
2025年5月24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官渡污水处理厂于2025年5月23日晚疑似直排厂区泥污水至官渡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查。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巫山县官渡污水处理厂位于巫山县官渡镇官渡村1组,2025年5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周围地面及厂区外连接的雨水沟被冲洗,但仍有部分排放泥水痕迹。经核查,2025年5月23日晚,该污水处理厂污泥浓缩池的含泥污水因不正常操作致使溢流至厂区地面,溢流的含泥污水后经厂区雨水排放口排入官渡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7日吴某某提供的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5月29日黄勇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勇胜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官渡镇污水处理厂(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7MAE3ET9329051U)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节选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
3、2025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30日对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5月27日、2025年5月30日对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5月29日对黄勇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28日对投诉人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5月28日粟某提供的排含泥污水时的图片、视频;
9、2025年5月30日吴某某提供的巫山县官渡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官渡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综合管网图、总平面布置图;
10、官渡镇污水处理厂勘察图;
11、2025年5月30日吴某某、周某某提供的生产日志节选复印件;
12、2025年5月30日周某某提供的污泥转运记录节选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
14、2025年5月26日周某某提供的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年5月27日吴某某提供的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6、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5]第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3-16证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北环境治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2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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