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永平快修店
经营者:李永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P1R719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144、146号
2025年1月7日我局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交“8.10污染环境案”线索,经公安前期调查发现,巫山县永平快修店涉嫌将危险废物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永平快修店经营者李永平开展调查,该快修店从事汽车维修等活动,在给汽车保养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经核实,巫山县永平快修店经营者李永平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确实存在将废机油(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收集、贮存的情况。2025年3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缺乏标识标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李永平提供的巫山县永平快修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李永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永平快修店。
2、2025年3月4日对李永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19日对收废机油者卢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19日卢某提供的卢某身份证复印件;
5、卢某微信转账记录;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
7、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移送问题线索函及移送说明。
证据2-7证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8、2025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8证明巫山县永平快修店产生废机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缺乏标识标牌情况属实。
巫山县永平快修店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转移记录;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避免产生的废机油对环境造成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