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2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4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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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4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315364246

法定代表人:任泽俊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320日我队执法人员前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对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鸡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建有一养鸡场。养鸡场建有两个化粪池,一个清液池,场区外山坡建有三个清液中转池,设有两台干湿分离机。现场检查时,养鸡场两个化粪池、清液池已蓄满;场区外一清液池内存有少量粪污,另外两个清液池内存有少量雨水,无储存粪污清液痕迹。

现场检查发现,该养鸡场清液池处有一抽水泵,抽水泵连接一白色消防水带,牵至场区外约300米处农田里,白色消防水带尽头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粪污未清理,外排痕迹明显。根据现场粪污溢流痕迹调查发现,外排粪污流经该公司承包农田、山坡—自然山沟,汇入龙洞沟,后经龙洞沟汇入溪沟,最终经溪沟汇入大宁河。构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20日任泽俊提供的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泽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20243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320日对任泽俊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321日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提供的关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巫山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档案资料复印件;

5、现场勘查图;

证据2-5证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62024322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16号。

证据6证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对受纳水体造成污染。

7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环执罚〔20229号)和送达回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属实。

820244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前期直排外环境粪污已清理,现场已无直排外环境痕迹;粪污资源化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325日向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327日向我队提交申辩意见书,述称:一是无主观故意排放粪污污染下方水体,因为干湿分离机故障,故庚即联系厂家来进行维修,319日修理完成时过滤池已满,当时本意是将粪污排入本人的花椒地做肥料,结果误排到沟下,疏忽大意造成污染;二是立即进行了整改,安排工人用挖掘机对污染的地方进行清理,对管网和污水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将全部造成的粪污污染整改完毕;三是以后会加强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四是目前行业萧条,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恳请从轻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养殖废水,裁量等级取1;2、排污情况:未超标,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同时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前期直排外环境粪污已清理,现场已无直排外环境痕迹;粪污资源化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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