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2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违改字〔2024〕7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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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7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315364246

法定代表人:任泽俊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

接群众投诉,2024320日我队执法人员前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对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鸡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建有一养鸡场。养鸡场建有两个化粪池,一个清液池,场区外山坡建有三个清液中转池,设有两台干湿分离机。现场检查时,养鸡场两个化粪池、清液池已蓄满;场区外一清液池内存有少量粪污,另外两个清液池内存有少量雨水,无储存粪污清液痕迹。

现场检查发现,该养鸡场清液池处有一抽水泵,抽水泵连接一白色消防水带,牵至场区外约300米处农田里,白色消防水带尽头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粪污未清理,外排痕迹明显。根据现场粪污溢流痕迹调查发现,外排粪污流经该公司承包农田、山坡—自然山沟,汇入龙洞沟,后经龙洞沟汇入溪沟,最终经溪沟汇入大宁河。构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20日任泽俊提供的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泽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20243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320日对任泽俊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321日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提供的关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巫山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档案资料复印件;

5、现场勘查图;

证据2-5证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62024322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16号。

证据6证明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对受纳水体造成污染。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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