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2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违改字〔2024〕6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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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6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D0HA1A9E

法定代表人:黄勇胜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红石梁15号(巫山县环境监测站6楼)

20243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巫山县双龙镇黑龙村污水处理站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出水发黑、水质浑浊,伴有少量泡沫。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站出水进行了监督监测。《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9号显示,202432日监测期间,黑龙村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水化学需氧量165mg/L、总磷5.12mg/L、悬浮物113.3mg/L超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三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0.38倍、总磷超标0.28倍、悬浮物超标1.8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11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吴某提供的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勇胜身份证复印件;

22024315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黄某提供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节选复印件、关于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情况说明;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320243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4、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52024311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吴某提供的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311日对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37日巫山县双龙镇黑龙村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邹某提供的邹某身份证复印件;

8202437日对邹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37日巫山县双龙镇黑龙村村委综合服务专干李某提供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37日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37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9号;

122024315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吴某提供的巫山县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标准情况表复印件;

132024315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黄某提供的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13证明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巫山县双龙镇黑龙村污水处理站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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