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489363
法定代表人:苏恩宇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支路224号
2024年2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巫山县抱龙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PAC加药系统未正常运行,加药罐长期未使用;厂区设备运行维护台账不规范。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2月28日对该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了监督监测。《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8号显示,2024年2月28日监测期间,抱龙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所测指标总氮27.7mg/L、总磷1.30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总氮超标0.385倍,总磷超标0.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5日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提供的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恩宇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3月5日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提供的重庆环投奉节县、巫山县共2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厂)的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运营服务项目设备采购及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QHT-WTYY-2017-017)节选复印件;
3、2024年3月15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黄某提供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节选复印件、关于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情况说明;
证据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2024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5、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6、2024年3月5日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提供的汪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3月5日对汪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3月7日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谭某提供的谭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3月7日对谭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3月4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吴某提供的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某身份证复印件;
11、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2、2024年3月4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吴某提供的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3月4日对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4年3月7日重庆环投渝东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黄某提供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3月7日对黄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6、2024年3月1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8号。
证据4-16证明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巫山县抱龙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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