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17UAU8L
法定代表人:张维同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50号附1号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对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有强烈刺鼻性油漆味,喷漆房存在破损,有多处出风口,未完全密闭,现场风量较大;废气处理设施内的过滤棉积尘严重;危废暂存间未按照最新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暂存间内废机油壶收集不规范,随意摆放,有部分废机油遗漏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9日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提供的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维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2、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3、2024年2月29日对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2月29日徐某提供的徐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2月29日对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喷漆员工向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2月29日向某提供的向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6证明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锦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和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立即暂停喷漆作业,对破损的喷漆房进行维修,保证喷漆房密闭性;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更换过滤棉,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立即更换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收集、贮存及转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1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停业整顿。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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