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050919004
法定代表人:江永权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笃坪村4社(宋世荣处一楼)
2024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抱龙镇葡萄坝的散货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散货码头的两处泊位正常使用,正在进行货物运输。经查,该散货码头的2#泊位、3#泊位均于2021年11月底竣工,两处泊位均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散货码头属于应当编制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项目,并依法应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该散货码头至今未编制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同时该散货码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17日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易某提供的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江永权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月17日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易某提供的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原巫山县耀江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权责说明复印件、巫山县耀江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节选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节选复印件;
3、2024年2月21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巫山县耀江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关于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
4、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5、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6、2024年1月17日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易某提供的易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月17日对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易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重庆凯莱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2024年1月17日对重庆凯莱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月17日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易某提供的重庆凯莱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皮带秤称重单复印件;
11、2024年1月8日提供的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抱龙河码头建设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报告。
证据4-11证明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抱龙镇葡萄坝散货码头的两处泊位未依法编制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我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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