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违改字〔2024〕2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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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C7W73A

法定代表人:谭明海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市政广场D区三层16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124日对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官渡镇杨坝村的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官渡镇杨坝村的采石场正在进行石料开采。经调查,该采石场项目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采、加工和销售,于202092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5月左右开始生产加工,但至今未对该采石场项目进行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24日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明海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是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

220241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32024124日法人授权委托书;

42024124日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124日对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022}

证据2-6证明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官渡镇杨坝村的采石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杨坝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45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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