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4〕3号
当事人: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8Q3P1Y
法定代表人:谢兰星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5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对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积尘严重,已经失去处理功能,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在喷漆室外开敞空间露天调漆,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厂区内用完的废机油壶未放进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12日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经营者谢兰星提供的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谢兰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
2、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3、2023年12月12日对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经营者谢兰星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3证明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4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20日向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7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12月25日向我队提交了《巫山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关于环境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的听证陈述》,述称:一是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和过滤棉均已更换到位;二是调漆工作台已搬至密闭空间;三是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带领员工学习环保法规,希望从轻责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2023年12月27日复查时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已整改完成,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时鉴于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系初次违法,喷涂作业使用的漆量有限,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免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本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同时系初次违法,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巫山县同辉汽车贸易经营部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更换废气处理设施中失去处理功能的活性炭,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调漆喷漆作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队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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