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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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


被处罚单位: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0754848G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70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132213分,接群众投诉,我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1322时至121324时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包施工的巫山金科城二期47#楼项目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有罐车及大型机械正在作业,金科城二期47#楼项目邻近巫山县金科城小区(人口居住集中地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213日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提供的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毛彩城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协议书节选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220231213日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提供的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聘任文件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

32023122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4202312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520231213日对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1214日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邵某提供的安全员邵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31214日对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邵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312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投诉受理单、巫山金科城二期47#楼项目施工点位周边分布图;

9、《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315

证据2-9证明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1228日向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的、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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