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DKWK6T
经营者:余以恩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聚鹤街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及段辉勇一案(立案号:巫山环执立〔2023〕23号)线索对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进行了调查,发现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就擅自于2023年10月29日在段辉勇(男,*岁,身份证号5122**********4594)出示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承诺其是有资质收集废机油的后将半桶废机油和几十个废旧电瓶(废旧铅蓄电池)交由段辉勇收集,废机油和废旧铅蓄电池被转移至段辉勇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S****的改装轻型厢式货车(福田牌BJ5043V8BEA-S9)上。段辉勇名下车牌号为渝BS****的改装轻型厢式货车(福田牌BJ5043V8BEA-S9)及车上废旧铅蓄电池和收集的废机油于当天已被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31日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经营者余以恩提供的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余以恩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
2、2023年10月31日对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经营者余以恩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9日段辉勇提供的段辉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2023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6、2023年10月31日、11月21日对段辉勇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10月30日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人汪某提供的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汪某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汪某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30日对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人汪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10月31日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业务员肖某提供的肖某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0月31日对重庆龙门环保再生资源回收站业务员肖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10证明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但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无主观故意情形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段辉勇个人。
11、2023年10月29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巫山环查(扣)字〔2023〕1号}、查封扣押清单、送达回证;
12、2023年11月27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巫山环查(扣)延〔2023〕1号}、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段辉勇名下车牌为渝BS****的改装轻型厢式货车(福田牌BJ5043V8BEA-S9)及车上废旧铅蓄电池和废机油查封、扣押等措施。
13、2023年11月29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巫山环解查(扣)〔2023〕1号}、送达回证;
14、2023年11月29日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提供的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某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运记录;
15、2023年11月29日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提供的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6、《市内电子联单》;
证据13-16证明段辉勇收集、贮存的废机油交由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得到妥善处置,依法对段辉勇名下车牌为渝BS****的改装轻型厢式货车(福田牌BJ5043V8BEA-S9)及车上废旧铅蓄电池和废机油解除查封、扣押。
17、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7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就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12日向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5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12月18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无主观故意将废机油交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段辉勇个人;二是已就相关问题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与有危废收运营业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后续危废转移将严格落实危废转运联单制度;三是以后会加强组织公司员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四是现在市场不景气,公司正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恳请予以免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2023年12月27日复查时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已整改完成,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时鉴于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系初次违法,被段辉勇收集、贮存的废机油和废旧铅蓄电池已交由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得到妥善处置,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本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积极整改,系初次违法,被段辉勇收集、贮存的废机油和废旧铅蓄电池已交由重庆益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得到妥善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巫山县巫峡镇银龙摩托配件维修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和转移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队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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