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巫山县通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73527341044
法定代表人: 龚少华
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7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的巫山县当阳大峡谷景区至楚阳连接道路工程(竹贤至平河段)第3合同段项目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环境敏感点,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巫山县通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龚少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巫山县通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3、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5、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项目经理石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31日提供的你公司项目经理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3年8月31日提供的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8月31日提供的你公司石某、陈某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1、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2、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县当阳大峡谷景区至楚阳连接道工程(竹贤至平河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巫山发改〔2018〕252号);
13、2023年9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原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及项目管理职能划转证明;
14、2023年9月1日提供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2023年9月1日提供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2023年9月1日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7、2023年9月1日提供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程某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9月1日提供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的授权委托书;
19、2023年8月31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生态红线证明。
证据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证明巫山县通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巫山县当阳大峡谷景区至楚阳连接道路工程(竹贤至平河段)第3合同段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环境敏感点,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3〕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3年9月20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巫山县当阳大峡谷景区至楚阳连接道路工程(竹贤至平河段)第3合同段项目属于公益民生项目,项目建成后将解决竹贤、下庄、楚阳沿线村民出行困难,降低沿线公路生态农产品运输成本;二是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红线施工,对被破坏植被积极修复;三是你单位承诺在项目建成后对道路进行生态修复,恳请从轻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负责的巫山县当阳大峡谷景区至楚阳连接道路工程(竹贤至平河段)第3合同段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环境敏感点,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违法证据,且该项目属于公益民生项目,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1700164元)1%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零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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