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在巫山新建煤矿企业的建议》(第20250053号)收悉。经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目前重庆市暂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重庆市煤炭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重庆市产业政策。
二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质调查成果等,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目前,重庆市煤炭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不能纳入“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综上所述,巫山县暂不能新建煤矿企业。
此复函已经彭文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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