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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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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按水田、旱地耕地等别(分别7个等别)和粮食产能计算。其中水田标准为7.9-9.1万元/亩,旱地标准为3.4-4.6万元/亩。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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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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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闲置土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土地闲置)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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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巫山县土地征收整治储备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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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巫山县土地征收整治储备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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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巫山县土地征收整治储备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工资支付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
人社局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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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5.财税〔2019〕45号、渝财综〔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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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巫山县国土事务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地籍测绘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用地单位(个人)提供用地范围,进行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图(含宗地)绘制。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价〔2000〕368号 重庆市巫山县物价局文件山价字〔200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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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巫山县国土事务所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零星测绘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用地建设项目报批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价〔2000〕368号 重庆市巫山县物价局文件山价字〔200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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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巫山县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巫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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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局 |
巫山县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巫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工资 支付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
人社局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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