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加强征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巫山规资发〔2022〕66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加强征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征地批准前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以及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情况,对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通报征地工作计划。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宣传征地和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宣布征地工作计划,并就土地征收事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县征地实施机构、勘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还应当查明生产经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在土地分户现状调查等表(册)上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不予确认的,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现场书面确认。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按《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巫山委办发〔2018〕23号)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土地征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重点围绕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找准社会稳定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报告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地。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应当包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同时载明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期限、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征求意见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采取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递交县土地征收中心。
征求意见公告期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渝府令第 171 号)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满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后,县人民政府将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附具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七)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人员安置情况、住房安置情况和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县征地实施机构、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社会保障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指定账户;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县征地实施机构专户或县财政专户。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八)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补偿登记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社(组)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补偿登记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补偿登记情况予以公布。补偿登记情况公示可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开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或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农业农村、人力社保、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复核,再由县人民政府核准。具体人员安置对象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准。
综上,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相关稳控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确定、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
(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等。涉及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告中还应当告知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期限。
(十一)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征地实施机构提出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通过银行存单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根据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组织发放安置补助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前,相关单位应当书面或电子短信通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腾退土地和房屋,约定时间内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事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等事项,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交地、费用决算及档案归档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依法足额支付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被征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及时交付土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征地程序完结、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完毕,县征地实施机构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决算,征地补偿安置档案按规定归档。
三、工作要求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的责任主体,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进一步规范征地实施工作,提高依法征地意识和水平。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程序进行归口管理,严禁各单位自行出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或删减相关程序。需要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或程序进行调整的,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司法、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充分调研论证后予以完善。
对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复议、诉讼等事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十六)做好信息公开。按照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方式,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利用村务公示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等情况。
(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十八)规范文书格式。为进一步提高征地工作质量和信息化水平,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文本格式,统一和规范征地有关文书、表格等,并落实专人做好征地有关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示范文本);
2-1.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人口调查表;
2-2.拟征收土地分户现状调查表;
2-3.农村房屋分户现状调查表;
2-4.农村房屋分户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现状调查表;
2-5.生产经营活动现状调查表;
3.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示范文本);
4.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示范文本);
5-1.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类)登记公示表;
5-2.青苗、林木、成片果园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登记公示表;
5-3.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房屋类)登记公示表;
5-4.农村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补偿登记公示表;
6-1.巫山县征地人员安置资格审批表;
6-2.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汇总公示表;
6-3.巫山县xx建设项目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
7.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示范文本);
8-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
8-2.xx项目征收xx乡镇(街道)xx村xx社土地安置补助费发放花名册;
9.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分户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表;
10-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表;
10-2.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
11.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审批表;
12-1.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12-2.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宅基地自建安置协议书;
12-3.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房安置协议书;
12-4.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
13. 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征地集体资产汇总公示表。
附件1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巫山府征地预公告〔20××〕××号
(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情形,拟征收××镇××村××社等××个镇××个村××个社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镇××村××社(组)等××个镇××个村××个社(组)集体土地××公顷,其中:××村××社(组)××公顷、××村××社(组)××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说明:为便于公告张贴,勘测定界图比例尺可缩小至1:2000,且不得包含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项目建设(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依法组织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勘测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附件2-1
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人口调查表
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主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登记在被征收社(组) |
户口迁出被征收地社(组) |
是否属于已安置人员 |
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是否属于总人口范围 |
计入总人口的情形 | |||||
承包经营权(取得/享有) |
户口登记(迁入)的情形 |
在本社(组)生产生活时间 |
承包经营权(取得/享有) |
户口迁出时间 |
户口迁出(注销)的情形 |
现户籍所在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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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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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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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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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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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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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情形: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 |||||||||||||||||
人口调查审核意见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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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本社 (组)总人口共计X人。 |
村委会(盖章)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盖章) |
征地实施机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为调查组织机构,下同)(盖章) |
县人力社保局 (盖章) |
县公安局 (盖章) |
县农业农村委(盖章) | |||||||||||
社长签字: |
调查人员签字: |
填表人: 测量人:
村委会(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盖章) 调查勘测机构(盖章)
附件2-2
拟征收土地分户现状调查表
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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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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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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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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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成片果园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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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座) |
土坟 |
单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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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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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坟 |
单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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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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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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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拟征收土地分户现状调查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调查勘测机构(签章)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亩) |
经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成片果园面积(亩) |
坟墓(座) |
户主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
备注 | |||||
土坟 |
碑坟 | ||||||||||
单坟 |
双人坟 |
单坟 |
双人坟 | ||||||||
耕地 |
非耕地 |
林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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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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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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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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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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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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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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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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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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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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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测量人:
村委会(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章):
附件2-3
农村房屋分户现状调查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调查勘测机构(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所有权人)姓名 |
|
产权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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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载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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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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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房屋结构 |
调查的建筑面积(㎡) |
证载的合法建筑面积(㎡) |
示意图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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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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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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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砖墙(片石)瓦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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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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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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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墙结构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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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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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结构 |
简易棚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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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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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勘测人员: 户主(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社(组): 村委会:(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章)
附件2-4
农村房屋分户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现状调查表
XX乡镇(街道)XX村XX社(组) 调查勘测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户主(所有权人)姓名 |
|
备注 | ||
房屋装饰装修 |
地板砖铺装 |
是/否 |
|
|
铝合金门窗 |
是/否 |
|
| |
墙体粉刷 (墙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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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 |
生活用灶 |
个 |
|
|
沼气池 |
个 |
|
| |
地窖 |
个 |
|
| |
洗衣台 |
个 |
|
| |
弱电 |
是/否 |
|
| |
强电 |
是/否 |
|
| |
天然气 |
户(乡镇) |
|
| |
户(城区) |
|
|
调查勘测人员: 户主(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社(组): 村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盖章) (盖章)
附件2-4
农村房屋分户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现状调查表
乡镇(街道) 村社 (组) 调查勘测机构(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所有权人)姓名 |
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 |
备注 | ||||||||||
房屋装饰装修 |
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 | ||||||||||||
地板砖铺装 |
铝合金门窗 |
墙体粉刷 (墙砖) |
生活用灶 |
沼气池 |
地窖 |
洗衣台 |
弱电 |
强电 |
天然气(户)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个 |
个 |
个 |
个 |
是/否 |
是/否 |
户(乡镇) |
户(城区)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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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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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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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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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勘测人员: 户主(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社(组): 村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签章) (签章)
附件2-5
生产经营活动现状调查表
调查机构:(签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生产经营者名称 |
|
所在 地点 |
|
生产经营年限 |
| |||
土地审批手续情况 |
□有合法手续 □无合法手续 |
房屋审批手续情况 |
□有合法手续 □无合法手续 |
营业 执照 情况 |
□有合法手续 □无合法手续 | ||||
农业产业类 |
种植类 |
种植面积 亩 | |||||||
畜禽养殖类 |
实际使用养殖圈舍面积 平方米 | ||||||||
水产养殖类 |
实际使用池(塘)面积 平方米 | ||||||||
工业企业类设施设备 |
设施/设备名称 |
品牌及型号 |
购买或租赁 时间 |
单位 |
数量 |
可否 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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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类 |
用于商服经营的门面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注:调查人员在调查生产经营活动现状时,应拍照或录视频存档。
调查人员:
生产经营者签章确认:
社(组): 村委会(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章):
附件3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巫山府征地方案公告〔20××〕××号
(示范文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年××月××日发布了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府征地预公告〔20××〕××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县土地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土地征收中心】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巫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乡镇(街道)××村××社(组)等××个乡镇(街道)××个村××个社(组)集体土地××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乡镇(街道)××村××社等××个镇××个村××个社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说明:为便于公告张贴,勘测定界图比例尺可缩小至1:2000,且不得包含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说明:涉及被征地村社较少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可以在正文中描述,不单独附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项目(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及成片果园)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0000元。
经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成片果园按每亩20000元标准给予综合定额补偿。成片果园是指种植规模在1亩以上,每亩栽植30—60株,栽植3年以上且挂果的果园。
坟墓搬迁由征地单位在搬迁范围内公告,由坟主的近亲属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按无主坟处理。按期搬迁的给予坟墓搬迁费,其中土坟每座5000元、碑坟每座7000元,双人墓按1.5倍计算。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人,其中:××村××社××人;××村××社××人。由县征地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不少于两种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按照原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并给予可批准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场坪基础补助。
2.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位于××××(或初步选址××××)。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元/平方米。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具体按照《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表述】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四)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五)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1.农业产业类。种植类,征收1亩以上成熟期的成片经济林木(不含《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果树类)、成片药材,按5000元/亩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畜禽养殖类,按实际使用养殖圈舍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水产养殖类,按实际使用池(塘)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未使用的不补。
2.工业企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按照用于商服经营的门面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其他内容)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
××乡(镇、街道) |
××村 |
××社(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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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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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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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社(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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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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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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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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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
补偿 金额 | |||||
××乡镇(街道)××村××社 |
xx.xx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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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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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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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巫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号
(示范文本)
本府于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期间,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巫山府征地方案公告〔20××〕××号),【方案进行了听证的,增加:并于××月××日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5-1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类)登记公示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征地实施机构(公章)
序号 |
户主姓名 |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的80% |
备注 | |
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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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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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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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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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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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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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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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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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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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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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5-2
青苗、林木、成片果园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登记公示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征地实施机构(公章)
序号 |
户主(所有权人)姓名 |
青苗、林木 其他地上(构)附着物 (综合定额10000元/亩) |
经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成片果园 (20000元/亩) |
坟墓搬迁(土坟5000元/座、碑坟7000元/座、双人墓1.5倍) |
补偿费合计(元) |
备注 | |||||||
土坟(座) |
碑坟(座) | ||||||||||||
面积(亩) |
补偿费(元) |
面积(亩) |
补偿费(元) |
单人墓 |
双人墓 |
补偿费(元) |
单人墓 |
双人墓 |
补偿费(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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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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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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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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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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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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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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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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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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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5-3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房屋类)登记公示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征地实施机构(公章)
序号 |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
房 屋 |
备注 | ||||||||||||||||||
钢砼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土墙结构 |
简易结构 |
补 偿 金 额 合 计 ( 元 ) | ||||||||||||||||
框 架 ( 剪 力 墙 ) 现 浇 盖 ( ㎡ ) |
补 偿 金 额( 元 ) |
砖 墙 ( 条 石) 预 制 盖 ( ㎡ ) |
补 偿 金 额( 元) |
砖 墙 ( 木板 ) 穿 逗 瓦 盖 ( ㎡ ) |
补 偿 金 额( 元 ) |
砖 墙 ( 片石 ) 瓦 盖 ( ㎡ ) |
补 偿 金 额( 元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补 偿 金 额 ( 元 ) |
土墙瓦盖 |
补 偿 金 额 ( 元 ) |
石 棉瓦 、玻纤瓦盖 |
补 偿 金 额 ( 元 )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补 偿 金 额 ( 元 ) |
简 易 棚 房( ㎡ ) |
补 偿 金 额( 元 ) | ||||
标 准 |
1190 |
/ |
950 |
/ |
800 |
/ |
760 |
/ |
670 |
/ |
460 |
/ |
400 |
/ |
220 |
/ |
180 |
/ |
/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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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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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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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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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5-4
农村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补偿登记公示表
乡镇(街道) 村 社(组)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征地实施机构(公章)
序 号 |
房屋 所有 权人 |
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 |
补偿 金额 合计 ( 元 ) |
备注 | |||||||||||||||||||||
房屋装饰装修 |
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 | ||||||||||||||||||||||||
地板砖铺装 |
铝合金门窗 |
墙体粉刷 (墙砖) |
生活用灶(个) |
沼气池(个) |
地窖(个) |
洗衣台(个) |
弱电(户) |
强电(m2) |
天然气(户) | ||||||||||||||||
m2 |
补偿 金 额( 元 ) |
m2 |
补偿 金 额( 元 ) |
m2 |
补偿 金 额( 元 ) |
个 |
补偿 金 额( 元 ) |
个 |
补偿 金 额( 元 ) |
个 |
补偿 金 额( 元 ) |
个 |
补偿 金 额( 元 ) |
户 |
补偿 金 额( 元 ) |
户 |
补偿 金额( 元 ) |
户 ( 乡 镇 ) |
户 ( 城 区 ) |
补偿 金额 ( 元 ) |
|
| |||
标 准 |
50 |
/ |
10 |
/ |
20 |
/ |
500 |
/ |
2000 |
/ |
400 |
/ |
300 |
/ |
500 |
/ |
50 |
/ |
4500 |
3800 |
/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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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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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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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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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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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填表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6-1
编号:××-××
巫山县征地人员安置资格审批表
建设项目 征地总面积: 亩
巫山府征地预公告﹝202 ﹞ 号;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巫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 ﹞ 号;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身份证号码 |
| |||||
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土地承包 合同编号 |
| |||||
户籍地 |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 社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 |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意见:
社长: 村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意见 |
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委复核意见 |
申请人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已依法取得□ 未取得□)批文批准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已取得¨ 依法享有¨ 未取得¨)批文批准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公安局复核意见 |
申请人户籍在征地预公告发布日前(登记¨ 未登记¨)在批文批准安置社。其他情况: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力社保局复核意见 |
申请人(具有¨ 不具有¨)《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21〕18 号)第十三条情形。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复核意见(土地征收中心) |
申请人(符合¨ 不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
经办人: 征收中心: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民政府 核准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1.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收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复印件建立人员安置档案,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此表送农业农村、公安、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人员安置范畴;2.表头编号按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人数--安置序号”填写;3.相关部门据实签署意见,在“¨”内打“√”;4.书写清晰,涂改无效。
附件6-2
××乡镇(街道)××村××社(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汇总公示表
(本表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送)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主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符合人员安置的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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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第(五)项户改保留征地安置权利的人员,是否已参照26号文件参保,应当在备注栏单独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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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按照《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人员安置的情形: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本县行政区域内),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填表人: 社(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意见:
附件6-3
巫山县XX建设项目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名单
土地位置:××乡镇(街道)××村××社(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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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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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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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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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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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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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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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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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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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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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土地征收中心: 分管领导:
附件7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巫山府征地公告〔20××〕××号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以渝府地〔200〕××号文件批准(批准文件见附件)。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镇××村××社等××个镇××个村××个社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说明:为便于公告张贴,勘测定界图比例尺可缩小至1:2000,且不得包含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项目建设(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8-1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
(本表需公示7日无异议后组织确认)
xx镇xx村xx社(组)(盖章) 征收土地公告时间:xx年xx月xx日
序号 |
人员安置对象姓名 |
性别 |
户主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龄(周岁) |
补贴标准(万元/年) |
补贴年限 |
户主或家庭成员签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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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补贴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2.按征收土地公告当月补贴对象不同年龄确定其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施行等额缴费补贴。 | |||||||||||||||||||
村委会(盖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
|
县人力社保局(盖章): |
件8-2
xx项目征收XX乡镇(街道)XX村XX社土地安置补助费发放花名册
(方案安置指标数:x人 已安置:x人 本次安置:x人)
序号 |
户主姓名 |
人员安置对象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安置补助费金额 |
领款人签字 |
电话号码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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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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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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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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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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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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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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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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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复核人: 财务科:
征收中心: 耕保科: 审批人:
附件9
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分户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表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亩) |
类型 |
林权证书编号 |
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万元/亩) |
适用补偿标准 (万元/亩) |
林木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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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类型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分为:幼龄林,中龄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苗圃,经济林木(含竹林)。
调查人员: 县林业部门意见:
土地所有权人确认签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经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现状调查。
□ 当事人参加现状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
附件10-1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表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数及姓名 |
| ||||||
房屋坐落 |
|
房屋修建年代 |
| ||||
房屋占地面积(㎡) |
|
用地批准书文号 |
|
批准用地面积(㎡) |
| ||
房屋建筑面积(㎡) |
|
规划许可证书号 |
|
规划许可面积(㎡) |
| ||
房屋结构 |
调查的建筑面积(㎡) |
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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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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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202 年 月 日(盖章) | ||||||
县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202 年 月 日(盖章) | ||||||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202 年 月 日(盖章) | ||||||
县征地实施机构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202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10-2
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 镇(街道) 村 社(组)
被搬迁房屋产权人 |
|
房屋产权证号 |
|
面积 |
m2 |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
面积 |
m2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类型 |
与产权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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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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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 |
□夫妻双方均无子女 |
提供材料 |
□增加安置住房申请书(申请理由、符合增加安置住房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性承诺、申请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原件] | ||||||
□准生证(准予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 | |||||||||
□结婚证[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 | |||||||||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 | |||||||||
□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提供材料 |
□住房安置申请书(申请理由、符合四个条件的具体情况及真实性承诺、申请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原件] | |||||||
□无房申明和家庭成员住房查询记录[原件] | |||||||||
|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被征地所在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征地实施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须经收件人审核人签字;2、在□中打√予以确定。
附件11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审批表
生产经营户姓名(户主):
身份证号:
生产经营活动地址: 乡(镇、街道) 村 社
经调查,该户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持有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复印件附后),且按证照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予以发放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明细如下:
序号 |
类别 |
面积、评估净值(亩、㎡、元) |
标准 |
搬迁补助费 (元) |
备注 | |
1 |
农业产业类 |
种植类 |
|
5000/亩 |
|
|
畜禽养殖类 |
|
50元/㎡ |
|
| ||
水产养殖类 |
|
30元/㎡ |
|
| ||
2 |
工业企业类 |
搬迁后有使用价值的 |
|
20% |
|
依据评估报告确定 |
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 |
- |
| ||||
3 |
商业服务类 |
|
300元/㎡ |
|
| |
合计(元) |
|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附件12-1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巫山县XXXX
乙方:巫山县xx乡镇(街道)xx村x社(组)村民小组
为了xx项目需要,甲方拟对乙方土地xx亩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我市、县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xx亩,其中:耕地xx亩。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界线详见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xx万元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为xx元,总额为xx.xx元。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给乙方。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乙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乙方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乙方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乙方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人数为xx人,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6000元/人×xx人=xx元。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补偿标准及总额: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及成片果园)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0000元,总额为xx元。
2.支付方式: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及成片果园)和青苗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乙方按照农民被征收土地面积支付给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
(三)农村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
乙方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由甲方或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费用支付及土地腾退
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甲方一次付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乙方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 7 日内腾退土地,交给甲方使用,确保工作建设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二)本协议自土地征收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批准机关对土地征收范围有核减的,按相关规定标准相应调整本协议内容。
(四)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最终补偿安置,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五、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壹份。
六、如对本协议有异议,乙方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2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宅基地自建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户主) ,身份证号:
因项目建设,经批准,征收巫山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的集体土地。乙方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记为一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顺利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按规定交出土地,根据《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人属住房安置对象,分别是: 。
二、乙方拆迁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偿(补助)费明细如下:
拆迁房屋补偿 |
类别 |
房屋结构 |
面积 (平方米) |
标准 (元/㎡) |
金 额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
1190 |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
950 |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
800 |
| |
砖墙(片石)瓦盖 |
|
760 |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670 |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
460 |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
40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220 |
| |
简易棚房 |
|
180 |
| ||
小 计(元) |
|
房屋装饰装修补助 |
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标准(元/㎡) |
金额 |
地板砖铺装 |
|
50 |
| |
铝合金门窗 |
|
10 |
| |
墙体粉刷(墙砖) |
|
20 |
| |
小计(元) | ||||
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助 |
名称 |
数量/单位 |
标准(元) |
金额 |
生活用灶 |
个 |
500 |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
地窖 |
个 |
400 |
| |
洗衣台 |
个 |
300 |
| |
弱电 |
户 |
500 |
| |
强电 |
平方米 |
50 |
| |
天然气 |
户 |
4500(乡镇) |
| |
户 |
3800(城区) |
| ||
小计(元) | ||||
合计(元) |
自建住房补助,原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元×50%= 元(大写: )。
四、场坪基础补助,可批准宅基地面积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元(大写: )。
五、乙方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领取搬迁费。搬迁费:1000元/人·次×人×2次= 元(大写: )。
六、自拆迁验场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费。
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发临时安置费:10元/平方米·月×18月×平方米= 元(大写: ),由乙方自找住房临时安置。
七、房屋拆迁奖励费。在 年 月 日交房并配合拆迁结束的,按拆迁的村民住宅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计发拆迁奖励费: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元(大写: )。
八、在签订本安置协议后,甲方一次性结算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 元(大写: ),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乙方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九、腾退土地房屋:乙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30日内腾退房屋,将土地交付给甲方,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乙方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
十、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二)本协议自土地征收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户主):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2-3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房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户主) ,身份证号:
因项目建设,经批准,征收巫山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的集体土地。乙方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房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记为一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顺利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按规定交出土地,根据《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人属住房安置对象,分别是: ,
乙方有 人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安置对象。
二、乙方拆迁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偿(补助)费明细如下:
拆迁房屋补偿 |
类别 |
房屋结构 |
面积 (平方米) |
标准 (元/㎡) |
金 额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
1190 |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
950 |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
800 |
| |
砖墙(片石)瓦盖 |
|
760 |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670 |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
460 |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
40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220 |
| |
简易棚房 |
|
180 |
| ||
小 计(元) |
|
房屋装饰装修补助 |
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标准(元/㎡) |
金额 |
地板砖铺装 |
|
50 |
| |
铝合金门窗 |
|
10 |
| |
墙体粉刷(墙砖) |
|
20 |
| |
小计(元) | ||||
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助 |
名称 |
数量/单位 |
标准(元) |
金额 |
生活用灶 |
个 |
500 |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
地窖 |
个 |
400 |
| |
洗衣台 |
个 |
300 |
| |
弱电 |
户 |
500 |
| |
强电 |
平方米 |
50 |
| |
天然气 |
户 |
4500(乡镇) |
| |
户 |
3800(城区) |
| ||
小计(元) | ||||
合计(元) |
三、乙方安置房应安置建筑面积: 人×30平方米= 平方米。安置房初步选址 ,乙方自愿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四、甲方支付乙方房屋搬迁费:1000元/人·次× 人×2次= 元(大写: ),用于乙方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五、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费:10元/平方米·月× 月× 平方米= 元(大写: ),由乙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住房。
六、房屋拆迁奖励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起30日内配合拆迁结束的,可按拆迁的村民住宅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计发拆迁奖励费: 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元(大写: );逾期拆迁的,不予计发。
七、费用结算:按照本协议前款规定,甲方一次性结算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 共计 元(大写: )。在甲方安置房还房之前,乙方拆迁房屋补偿费暂不领取。
八、腾退土地房屋:乙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30日内腾退房屋,将土地交付给甲方,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乙方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
九、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二)本协议自土地征收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户主):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2-4
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户主) ,身份证号:
因项目建设,经批准,征收巫山县 乡(镇、街道) 村 社的集体土地。乙方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记为一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顺利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按规定交出土地,根据《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
乙方人属住房安置对象,分别是: ,
乙方有 人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安置对象。
乙方拆迁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偿(补助)费明细如下:
拆迁房屋补偿 |
类别 |
房屋结构 |
面积 (平方米) |
标准 (元/㎡) |
金额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
1190 |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
950 |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
800 |
| |
砖墙(片石)瓦盖 |
|
760 |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670 |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
460 |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
40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
220 |
| |
简易棚房 |
|
180 |
| ||
小 计(元) |
|
|
地板砖铺装 |
|
50 |
|
铝合金门窗 |
|
10 |
| |
墙体粉刷(墙砖) |
|
20 |
| |
小计(元) |
| |||
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助 |
名称 |
数量/单位 |
标准(元) |
金额 |
生活用灶 |
个 |
500 |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
地窖 |
个 |
400 |
| |
洗衣台 |
个 |
300 |
| |
弱电 |
户 |
500 |
| |
强电 |
平方米 |
50 |
| |
天然气 |
户 |
4500(乡镇) |
| |
户 |
3800(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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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
| |||
合 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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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补助 |
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标准(元/㎡) |
金额 |
地板砖铺装 |
|
50 |
| |
铝合金门窗 |
|
10 |
| |
墙体粉刷(墙砖) |
|
20 |
| |
小计(元) |
| |||
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 |
名称 |
数量/单位 |
标准(元) |
金额 |
生活用灶 |
个 |
500 |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
地窖 |
个 |
400 |
| |
洗衣台 |
个 |
300 |
| |
弱电 |
户 |
500 |
| |
强电 |
平方米 |
50 |
| |
天然气 |
户 |
4500(乡镇) |
| |
户 |
3800(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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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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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元) |
|
房屋装饰装修补助 |
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标准(元/㎡) |
金额 |
地板砖铺装 |
|
50 |
| |
铝合金门窗 |
|
10 |
| |
墙体粉刷(墙砖)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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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 ||||
房屋附属物及水电气迁移等补助 |
名称 |
数量/单位 |
标准(元) |
金额 |
生活用灶 |
个 |
500 |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
地窖 |
个 |
400 |
| |
洗衣台 |
个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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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 |
户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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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电 |
平方米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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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户 |
4500(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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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3800(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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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元) | ||||
合计(元) |
三、乙方货币安置建筑面积: 人×30平方米= 平方米;特殊对象增加面积: 人×15平方米= 平方米。乙方规定时间内签约,奖励 人×20平方米= 平方米;特殊对象奖励 人×15平方米= 平方米。以上合计货币安置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乙方所在区域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 元/平方米。乙方货币安置款: 元/平方米× 平方米= 元(大写: )。
五、甲方支付乙方房屋搬迁费:1000元/人·次× 人×2次= 元(大写: )。
六、自拆迁验场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10元/平方米·月×12月× 平方米= 元(大写: ),由乙方自找住房临时安置。
七、房屋拆迁奖励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起30日内交房并配合拆迁结束的,按拆迁的村民住宅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计发拆迁奖励费: 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元(大写: );逾期拆迁的,不予计发。
八、费用结算:按照本协议前款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 元(大写: )。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批准后,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补偿安置费用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 ,账号: )。
九、腾退土地房屋:乙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30日内腾退房屋,将土地交付给甲方,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乙方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
十、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二)本协议自土地征收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
效。
(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户主):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3
××乡镇(街道)××村××社(组)征地集体资产汇总公示表
××乡镇(街道)××村××社(组) 公示时间:年 月 日— 月 日
(盖章)
征地项目名称 |
|
征地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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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面积(亩)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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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标准 (万元/亩)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土地 补偿费 |
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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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20%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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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 补助费 |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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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
未发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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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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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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