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

日期:2023-11-16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信息技术科)。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外事、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并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工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承担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调查确权科。组织实施全县性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承担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不动产登记后的权属争议。
    (三)规划科。承担县规划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拟订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牵头划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牵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拟订交通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规划及其他交通专项规划,指导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县级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承担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交通规划工作。指导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镇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政策、制度。负责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有关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对县城区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牵头规划实施时序,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实施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县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村(居)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拟订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筑规划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承担重大建筑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指导拟订市政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开展县城区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地理信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牵头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牵头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具体工作交由土地整治队伍承担。指导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具体工作交由土地征收队伍承担。
    (五)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勘查科)。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市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县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监督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政策,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开发利用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政策。牵头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及价款征收。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牵头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牵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落实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民用卫星遥感、测绘航空摄影等数据获取。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境外和县外组织、个人来巫山测绘。 
    (七)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单位承担。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执法工作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宣传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本单位行政审批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市上下放、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清理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绘制审批流程图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并联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对本单位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将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九)保留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巫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巫山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巫山县土地征收中心、巫山县规划事务中心、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巫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保留按“按一乡(镇)一所”设置的24个派驻乡镇管理所,名称统一规范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乡(镇)管理所”,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保留巫山县国土事务所,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