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规资执罚〔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傅*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
住址:巫山县福田镇轿子村2组54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5月在巫山县福田镇跑马村1组(小地名:鸭子沟)非法占用土地515.87㎡建设简易钢棚用于墓碑加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
2、《现场勘测笔录》(附:占地平面图,叠加2018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截图、叠加“三区三线”成果截图、现场照片)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土地承租协议》复印件1份。
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巫山规资罚(听)字﹝2025﹞13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5.87㎡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515.87㎡土地并处10元/㎡罚款,计5158.7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履行相关手续,将5158.7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巫山支行,账号:9501010400094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以5158.70元为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巫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懿 联系电话:17365263919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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