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98号
申请人:董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巫山县龙江新区兴云路4号2栋。
负责人:彭文东,局长。
申请人董XX对被申请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所有资料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资料不予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办上述四证提交的所有资料。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认为重庆XXX有限公司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两项不予公开的答复不合理,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并于次日通过EMS方式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重庆XXX有限公司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可以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簿,重庆XXX有限公司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属于不动产登记原始材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重庆XXX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5XX),双方约定申请人购买坐落在巫山县XX镇XX村的商品房。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办上述四证提交的所有材料。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答复内容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巫山亿丰国际商贸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对申办上述两证的所有申请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信息的获取只有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的申请,获得准许后方能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公开的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因相关职能已转移到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议依法向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获取信息。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及邮寄送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不再赘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项评述如下:
关于对申请项“请求公开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申办上述两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答复,重庆XXX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所有材料,为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此类信息是被申请人于行政审批过程中获取的,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对该项信息是否公开的裁量权,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该类信息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为过程性文件属于定性不准确,存在瑕疵,本府在此予以指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将上述两证的复印件附答复书后一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对申请项“请求公开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答复,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系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故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该项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此可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查询条件、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应按相关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申办该证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公开,实质是以信息公开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对申请项“请求公开的巫山XX商贸城XX楼,开发商重庆XXX有限公司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办该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职能已转移到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申请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后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并提供了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其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巫山规资依复〔2024〕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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