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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4-0016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复决字〔2024〕92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92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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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92号

申请人:胡XX。

申请人:许X甲。

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春,主任。

申请人胡XX、许X甲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许X乙因工受伤于2018年10月25日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转入巫山县XX医院治疗,2019年4月12日,巫山县XX医院对许X乙拒医、停药,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事故。2024年5月1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责令被申请人对许X乙提出的医疗事故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经过两个月,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提出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2024年9月3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26日,许X甲就许X乙受伤医疗事件通过邮寄方式向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递交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经核实,许X乙于2023年8月12日已向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了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许X乙送达了《关于许X乙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许X乙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1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许X乙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5月22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许X乙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通知许X乙其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告知许X乙按照医学会要求提交相关鉴定材料。2024年7月6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巫山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年7月18日,巫山县医学会向许X乙及其家属送达《关于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的通知》。因许X乙未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巫山县医学会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许X甲于2024年8月1日提交的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书得知许X乙于2024年7月18日死亡,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8月19日向申请人许X甲、胡XX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处理。因申请人不配合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组织召开,故,针对许X乙2023年8月12日提出的申请,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暂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对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申请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与许X乙在2023年8月12日提出的申请属于同一事实和请求,是重复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XX系许X乙之妻,申请人许X甲系许X乙之子。2023年8月12日,许X乙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巫山县XX医院对许X乙拒医停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过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处理。2023年11月9日,许X乙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XX号),责令被申请人对许X乙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乙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对许X乙于2023年8月12日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因被申请人受理后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3月25日,许X乙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5月1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5月22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许X乙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通知许X乙其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告知许X乙按照医学会要求提交相关鉴定材料。2024年7月6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巫山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年7月18日,巫山县医学会向许X乙及其家属送达《关于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的通知》。因未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巫山县医学会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提出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2024年9月3日,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关于许X乙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许X乙本人于2023年8月12日向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经过复议,2024年5月1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实质性处理。根据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和2024年7月6日作出的《鉴定委托书》以及巫山县医学会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的通知》可知,针对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处理过程中。2024年7月18日,许X乙因未特指的败血病死亡,但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仍在处理过程中,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8月19日向申请人许X甲、胡XX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处理,申请人许X甲、胡XX可以作为许X乙的近亲属继续参加行政处理。且许X甲、胡XX于2024年8月26日向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书,申请认定许X乙与巫山县XX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为医疗事故,该申请与许X乙于2023年8月12日向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是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请求基本一致,故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提交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作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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