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7号
申请人:宋X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申请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巫山县龙江新区兴云路4号2栋。
负责人:雷瑞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X。
申请人宋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不履职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拆除申请人土地上违法建筑物。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和林地,因巫山县XX有限公司巫山县XX采石场项目建设,申请人拥有的承包地和林地被强占施工。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查处案涉项目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职申请答复书》,称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30日对巫山县XX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同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依法没收了巫山县XX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1554008.00元。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并未落实处罚决定内容,导致申请人的承包地和林地仍被非法占用。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巫山县XX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巫山县XX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荒山等租赁合同,双方存有合同行为。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处罚决定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0元/m2的罚款,共计1554008.00元。对于没收的建筑物已依法移交财政部门,且巫山县XX有限公司将1554008.00元罚款缴纳完毕,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一款等规定,巫山县XX有限公司在符合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查处职责申请书》,于2024年2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职申请答复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要求核查巫山县XX有限公司巫山县XX采石场项目涉嫌违法占地和违法施工事项。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巫山县XX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施工的信访回复》,认为巫山县XX有限公司在XX采石场项目土地来源清楚,相关手续齐全,建设施工中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对于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被申请人无权管辖,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12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2〕XX号),认为巫山县XX有限公司在取得的临时用地上修建3栋砖混结构房屋,改变了土地用途,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反映巫山县XX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施工的信访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复议决定书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巫山县XX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2023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渝02行初XX号),判决驳回巫山县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巫山县XX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渝行终XX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查处案涉项目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职申请答复书》,将其对巫山县XX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调查处理的履职情况告知申请人。
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巫山县XX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24日,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因原兔儿坪安置点已无法满足偏远户,地灾户人口安置等情况,向被申请人提请审批XX村规划修编。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笃坪乡XX村村规划的批复》(巫山规资发〔2023〕XX号),同意巫山县笃坪乡XX村村规划。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巫山规资罚听字〔2023〕X号),告知巫山县XX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巫山县XX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处罚决定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2.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100元/m2的罚款,共计1554008.00元。2023年3月21日,巫山县XX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54008.00元,对剩余罚款1000000.00元申请延期缴纳。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巫山县财政局。2024年3月21日,巫山县XX有限公司缴纳剩余罚款100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及送达回证、《履行查处申请职责申请书》、《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职申请答复书》、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笃坪乡XX村村规划的批复》(巫山规资发〔2023〕XX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巫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案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巫山县XX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案涉土地上修建3幢砖混结构房屋,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规资执罚〔2023〕X号),并依法进行送达,且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查处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巫山县XX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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