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254号。
负责人:马泮权,主任。
申请人许XX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进行处理违法,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并协助申请人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抢救。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工受伤于2018年10月25日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转入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4月12日,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拒医、停药,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制作的申请人病例不真实,导致不能申请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申请人现在巫山县庙宇镇普济医院治疗,无法维持正常生命,被申请人应协助申请人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止,超过两个月审理期限,被申请人未履行卫生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送达受理决定书时,告知若要认定巫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申请人明确拒绝。同时,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委托巫山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因申请人拒绝提交鉴定材料,也未说明理由,巫山县医学会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了《关于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告知》,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曾明确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未再次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另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卫生行政职责的申请书》,要求认定巫山县人民医院对其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巫山县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认定巫山县人民医院对其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无法履行。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拒医致残造成医疗事故争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人受理后委托巫山县医学会进行鉴定。2022年9月14日,巫山县医学会作出《关于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告知》,载明因申请人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也未说明理由,依法中止该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拒医停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过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处理。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XX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于2023年8月12日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申请进行受理,因申请人仅提交申请书而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申请人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决定书后3日内提交是否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意见,以及认为巫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的所有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被申请人告知将依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卫生行政职责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系工伤职工,因巫山县人民医院拒医停药造成医疗事故,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行政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赔偿义务,造成申请人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窝血尿命危,请求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理决定。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请求履行法定卫生行政责任的回复》,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的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赔偿责任义务,申请人已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中。同时,申请人提出的巫山县人民医院拒医停药构成医疗事故无依据,请求作出行政处理的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2月27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2〕X号),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许XX请求履行法定卫生行政责任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多次提起诉讼,2023年6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渝行申XXX号),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对履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回应,且释法说理并无不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关于许XX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XX号)、《行政裁定书》(〔2023〕渝行申XXX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关于许XX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虽然维持了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对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卫生行政职责作出的回复,但该回复认为案涉争议在当时认定无依据,故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受理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申请人拒绝提交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而中止。虽然申请人多次提起申请,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请求作出实质性回应。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不仅应根据职责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还要在受理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后未作出行政处理。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书生效后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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