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XX,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XX,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MB1511398M。
负责人:邓勇,局长。
申请人XX公司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巫山县应急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收取申请人200万元关闭煤矿互助金及该款项发放、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收取申请人200万元关闭煤矿互助金及该款项发放、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系原煤炭工业管理局机构多次合并,办公场所迁移,资料查找工作量大,梳理相关信息耗时长,客观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收取申请人200万元关闭煤矿互助金及该款项发放、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和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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