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42号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MB18618579。
法定代表人:马泮权,主任。
申请人许XX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对其提出的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申请进行处理违法,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巫山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拒医、停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制作的申请人病例不真实。申请人于2023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认定医疗事故过错责任。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后未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依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书,邮寄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规定,县卫健委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生效后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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