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40号
申请人: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
复议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唐XX,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401U。
法定代表人:谭鑌,乡长。
申请人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10月20日收悉,于2023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重新作出的《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该答复称:村委会没有土地承包档案加上原合同已到期,无法与申请人完善承包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民小组与申请人1984年承包的“XX”地块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承包土地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答复以村委会没有土地承包档案加上原合同已到期,得出无法与申请人完善承包合同的结论明显不当,该答复的实质内容属于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要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经过多次复议诉讼,于2023年10月7日根据(2023)渝0237行初XX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要求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民小组与申请人1984年承包的“XX”地块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承包土地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如若认为XX村民小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该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建议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督促XX村村民委员会以及XX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进一步完善1984年承包的“XX”地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承包地或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邓府处决字〔2022〕XX号),经过复议诉讼,2023年8月1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邓府处决字〔2022〕XX号)结论明显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撤销维持该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限被申请人于该行政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民小组与申请人1984年承包的“XX”地块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承包土地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有《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邓府处决字〔2022〕XX号)、(2023)渝0237行初XX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XX村二组关于李X甲、李XX、雷XX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答复》、承包土地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邓家土家族乡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处理,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否系农村村民的自治事务,但对签订合同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乡政府有职责进行监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作出实质性的回应,也未针对XX村民小组将案涉地块再次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巫山县邓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李XX户申请我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长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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