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38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MB1859992M。
法定代表人: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XX,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黎X。
申请人李XX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6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第三人黎X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反馈投诉的事实已无法考证,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仅有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答复未告知事实、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递交投诉举报,反映第三人黎X向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无合法来源;作为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没有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2023年6月13日,我局对申请人进行初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第三人黎X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任何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双方。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于2023年6月12日进行案件登记并调查核实。举报的基本事实发生在2年前,且联系第三人困难,2023年6月3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延长核查期限至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0日,我局对第三人黎X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正式立案调查。通过对第三人开展的询问以及提取的相关证据认为案件还需进一步深入调查。2023年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延长办案期限至2023年11月17日。目前,该案尚在调查处理之中,待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第三人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第三人分三次购买了“SWEETNN果蔬压片糖果”的产品,三次购买费用共计1932元。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第三人向其提供的“复合食物纤维”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要求第三人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同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SWEETNN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外包装有中文标签,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制造商以及地址,第三人已尽到销售者审查义务,并非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23年6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第三人黎X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被申请人提交的内部审批文书显示于2023年6月12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案件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6月30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7月20日进行立案,10月18日延长办案期限至2023年11月17日。
以上事实,有(2021)鄂0105民初XX号《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书(李XX),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黎X的两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第三人的住所地和行为发生地均在巫山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回复,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延期审批文书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文书,不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时未告知申请人其是否已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决定立案时未告知申请人,据此,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未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答复时应分别回复其对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不全,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长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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