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16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612B。
法定代表人:黄文武,局长。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赔偿行政处罚执行期间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巫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6日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不服被申请人没有对其他涉嫌殴打他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自己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是属于正当维权,2023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8日,巫山县公安局对刘XX信访事项制作处理意见书,并将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告知了申请人刘XX。申请人不按规定申请复查,直接在网上向国家信访局投诉,不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到国家信访局进行走访,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多次到国家信访局打卡,经户籍地工作人员劝阻无果,申请人持续在国家信访局缠访。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秩序。2022年10月16日,刘XX因殴打他人被巫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刘XX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并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刘XX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0日17时30分许,申请人刘XX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在巫山县高唐街道XX位置与石XX、石X互相殴打。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的方式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反映其在巫山县章家湾处被多名人员殴打致轻伤二级要求查处。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刘XX因殴打他人被巫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2022年10月28日,针对申请人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反映参与殴打的人员未全部到案接受处理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了《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关于刘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殴打申请人的嫌疑人石XX、石X已移送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可于收到该处理意见30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或现场反映等方式向国家信访局、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和重庆市巫山县信访办对已经作出回复处理的事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35次。202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通过传唤证传唤申请人于同日19时前往北京市丰台区XX街接受询问,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通过传唤证传唤申请人于次日16时前往巫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两次询问,申请人对自己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的行为均予以承认。2023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了《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受案登记表(巫山公(高唐)受案字〔2023〕XX号)、传唤审批表(巫山公(高唐)审字〔2023〕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传唤证(巫山公(高唐)行传字〔2023〕XX号)、传唤审批表(巫山公(高唐)审字〔2023〕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传唤证(巫山公(高唐)行传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巫山公(高唐)审字〔2023〕XX号)、重庆市巫山县拘留所执行回执(山拘收字〔2023〕XX号)、刘XX询问笔录、《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关于刘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信访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刘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故被申请人具有对刘XX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关于刘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应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复查,而不是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或现场反映等方式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31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申请人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的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且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6日受到过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2023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了《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公(高唐)行罚决字〔2023〕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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