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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4-0001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复决字〔2023〕5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5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3-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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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5号


申请人:吴XX。

委托代理人:柳XX,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竹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竹贤乡福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2842。

法定代表人:朱从璠,乡长。

委托代理人:向X,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朱XX。

申请人吴XX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竹贤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决定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对申请人与张XX、朱XX的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林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竹府行处字〔2020〕第X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0年11月20日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巫山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1〕X-X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渝0237行初XX号。申请人仍不服该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1.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7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竹府行处字〔2020〕第X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3.撤销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巫山府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文书已于2022年8月11日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等单位,现该判决书早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森林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林地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就申请人与第三人张XX、朱XX的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且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22)渝02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自收到(2022)渝02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林地确权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截止复议提出之日,早已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但被申请人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本案应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故截止复议提起之日起,暂未超出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张XX、朱XX林地权属争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对原落实林权颁证的原村社干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对现场进行目测勘界。二是到林业局、规资局相关部门针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咨询和查找原始资料凭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第三人张XX、朱XX持有的山府发林证字(2009)第92500XXX号林权证与其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上记载的林地范围有重叠、交叉之处,于2020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林地确权申请。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竹府行处字〔2020〕第X号)。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11月20日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巫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21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1〕X-X号)。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3月17日提起诉讼,巫山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出现新证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巫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渝0237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仍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渝02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在判决书本中释明该案申请人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与第三人张XX、朱XX持有的林权证记载的四界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况,可以认定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本案涉及纠纷应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原判决不当,判决:1.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7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竹府行处字〔2020〕第X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3.撤销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巫山府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2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巫山县竹贤乡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自留山使用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张XX、朱XX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已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巫山县竹贤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且已生效。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确认被申请人巫山县竹贤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违法的请求,实际上是被申请人巫山县竹贤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内容,申请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行政诉讼执行中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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