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障碍 关怀版 繁體版 智能机器人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复决字〔2023〕2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2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3〕2号)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官阳派出所,住所地巫山县官阳镇兴安街2号。

负责人:余治,所长。

申请人周XX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官阳派出所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责令巫山县公安局官阳派出所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8日17时许,周X甲将申请人院坝20多米的铁丝围栏用锄头打砸将其损坏。申请人从手机监控视频发现后于2022年10月18日22时许向巫山县公安局官阳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以田XX围栏被损坏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手机上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周X甲在客观上实施了打砸申请人院坝围栏的行为,主观上系故意损毁申请人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周X甲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8日17时许,周X甲用锄头将周XX建的围栏部分拆除,随后周XX的母亲田XX报警称周X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我所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周XX与周X甲系叔侄关系,相邻而居。周X甲从自家外出周XX家的院坝是必经之路。2022年5月,周XX和周X甲发生矛盾后,周XX将自家院坝通往周X甲家的一侧用铁丝、木桩、遮阳网建成围栏。周XX建好围栏后外出务工,周X甲多次为此事找当地村委、派出所等工作人员,经过多次的协调劝解,周XX始终不同意将围栏拆除。周XX在周X甲一家的外出通道上建围栏侵害了周X甲家的通行权,且周X甲多次向村委会等单位反映情况,尽到了必要的忍让义务,故周X甲用锄头拆除围栏的行为是排除妨碍的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我所依法作出的《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周X甲与申请人周XX系叔侄关系,相邻而居,周X甲自家外出需经过申请人周XX的院坝。2022年5月左右,申请人与周X甲产生矛盾,随后申请人将自家院坝通往周X甲家的一侧用铁丝、木桩、遮阳网建成围栏。申请人建好围栏后外出务工,周X甲多次为围栏导致其通行不便利的情况找到当地村委、派出所等,经过多次调解,申请人始终不同意拆除围栏。2022年10月18日17时许,周X甲用锄头将申请人院坝的铁丝围栏拆除。同日23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母亲田XX报警,认为属于其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巫山县公安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30日,巫山县公安局于同日审批通过。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

以上事实,有周X甲拆除围栏视频,围栏的现状照片,受案登记表(巫山公(官阳)受案字〔2022〕XX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巫山公(官阳)审字〔2022〕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再结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的行为发生在巫山县官阳镇XX村,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因此申请人周XX在建自家院坝围栏时,应给周X甲出行留下必要的通道。周X甲多次要求其拆除围栏,排除妨碍,申请人均予以拒绝。同时周X甲多次向当地村委、派出所等申请恢复原状,保障其通行便利,多次协调无果。周X甲于2022年10月18日17时许用锄头将申请人院坝铁丝围栏拆除。周X甲在拆除申请人建的围栏前,已经多次与申请人、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申请协调处理,但仍无法保障其通行便利。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周X甲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保障其通行权利,但其选择了私力救济的方式即自己用锄头拆除申请人建立的围栏,处理方式不当。但申请人建立的围栏影响周X甲通行便利的事实一直存在,故拆除申请人围栏具有保障周X甲通行便利的必要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巫山公(官阳)行终止决字〔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