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2〕13号
申请人:XXXX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袁XX。
被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巫山县平湖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586860656N。
法定代表人:黎远培,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重庆XX公司。
第三人:黄X等22人。
以上二十三名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XX。
申请人巫山县XXXX业主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
申请人称:2022年3月4日,巫山县XXXX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XXXX业主委员会。同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XXXX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撤销了其于2022年3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申请核实的期限只能在公示期内和备案前提出。XXXX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是2022年3月4日,依照规定公示期一般不得低于7日,被申请人予以备案时间是2022年3月16日,业主申请核实问题最迟应当在2022年3月20日前提出,谭XX等34人及重庆XX公司申请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时间分别为2022年5月26日和5月24日,超过了公示期,被申请人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超越法定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2022年5月26日谭XX等34人和2022年5月24日重庆XX公司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认为XXXX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均要求撤销《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谭XX等34人、重庆XX公司具备申请资格,其申请事项也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决定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告知书,告知了各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调查核实、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经被申请人集体研究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了《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核实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XXXX业主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未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明确,筹备组成员名单未予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无筹备组推荐材料。XXX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为2022年3月4日,而《巫山县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的时间为2022年3月8日,未按规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和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未按规定全面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证明、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供的公示照片中显示公示的《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XX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巫山县XXXX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不属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客观反映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的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情况,申请人提供的会议登记表和投票结果汇总,反而证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参与表决的业主未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经核实,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仅根据袁XX提交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出具了《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XXXX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不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据此,被申请人认为XXXX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决定撤销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并未对公示期间作出明确规定,且申请人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依法全面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公示栏照片及公示材料中,也并未明确公示期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明确,且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巫山县XXXX小区召开第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同年3月8日举行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袁XX为主任,沈XX为副主任。公示了《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XX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XXXX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公告》。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申请备案,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对申请人予以备案。重庆XX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撤销〈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的申请》,巫山县XXXX小区谭XX等34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1日分别受理两份申请,并于6月2日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受理通知书》、《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答复通知书》。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认为申请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未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未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明确,无被申请人、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成成员中的业主代表无推荐产生材料,无被申请人派员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成员名单未予公示,申请人也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依法全面公示。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撤销了《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并于同日送达各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关于撤销〈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的申请》,《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召开业主大会现场照片,《巫山县XXXX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公告》,《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公示照片,《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XXXX小区谭XX等34人及重庆XX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上签名的人有34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认定的申请业主仅有25人,漏列了部分申请撤销备案人,且未说明理由。XXXX小区谭XX等34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时仅提交了申请书,并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XXXX小区谭XX等34人送达《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受理通知书》《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上仅有1人签字确认送达,且每次签字确认的非同一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被申请人应对申请撤销《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龙门〔2022〕X号)的人员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即是否为XXXX小区业主进行核查,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时,没有收集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未进行充分核实,致使《关于撤销XX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上存在有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签字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自我纠错,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故已无决定撤销的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书》(巫山龙门办〔2022〕XX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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