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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27H/2026-0000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林业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 成文日期 ]
2026-05-21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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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序    号

违法使用林地项目名称

姓名

问题来源

行政处罚文号

处罚金额(元)

处罚情况

处罚事实依据

处罚机关

立案及结案时间

1

野外违规用火

何昌平

上级交办

巫山林罚决字[ 2026]第12号

300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巫山县林业局

2026.03.17
2026.05.13

2

野外违规用火

杨永军

上级交办

巫山林罚决字[ 2026]第14号

300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罚款”

巫山县林业局

2026.03.13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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